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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考试管理条例

作者:Joe       发布时间: 2016/10/20 15:27     来源:     点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考试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手段。为进一步严肃考纪考风,加强学风建设,提高考试信度,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原则上必须进行考试,选修课程可以考试,也可以考查。学院鼓励各教学部门和教师进行考核方式的改革,提倡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

第三条 学院组织的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他课程考试须在考试前两周报经教务处批准,然后由各相关教学部门自行组织,教务处负责巡考。

第四条 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五条 国家级或省级等级考试的考试方式和时间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命题、审题、制卷

第六条 期末考试一般实行考教分离。命题、审题要求如下:

1、已经建立题库的科目一律由教学部门负责人从题库中抽题,考试之前任课教师不得接触考题。

2、学院鼓励各教学部门建立试题库,尚未建立题库的课程,或由任课教师命题,或由教学部门成立命题组命题。命题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按照考试大纲命题,命题应科学、客观、合理,难易适当。命题内容应有较大的覆盖面,不同类型的试题应有适当的比例,应注重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应注重考核学生的技能和技巧。命题要求题型设计合理,每套试卷至少设计四种题型。所有必修课程的考试都必须有AB两套试卷,命题完成后,命题人员将两套试卷交课程所在教学部门,同时必须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然后由课程所在部门教学负责人任选一套作为考试试题。

3、命题完成后,由教研室主任审定,经教学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采用。教研室和教学部门负责人有权修改试题或更换命题人员重新命题。

第七条 期末考试一般由各教学部门统一组织制卷,试卷样式按教务处规定执行。试卷印制完成后由各教学部门教学秘书负责配卷,并装订封存,多余试卷应交教务处考试中心或由相关教学部门教学秘书直接销毁。

第三章

第八条 凡接触过试题的一切人员(包括命题、审题、制卷、配卷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泄露试题内容。如发现试题泄密,必须及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必须清点试卷,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及时交送相关教学部门教学秘书验收,并由教学秘书将试卷装订成册,贴上密封条。待试卷评分、合分完成后,才能启封登分。

第四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条 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教学部门审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试的资格:

1、未办理免听手续,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规定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缺交作业累计达到或超过应交次数(或数量)的三分之一者:

3、缺做实验累计达到或超过应做次数(或数量)的三分之一者;

4、与课程相关的实验考核不及格者:

5、经常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情节严重者:

6、未办理选课手续或未经批准而修读课程者。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根据第十条第2款至第5款规定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姓名及原因报学生所在教学部门。相关教学部门应将所有被取消考试资格学生的姓名及原因汇总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并通知相关学生。

第十二条 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应按规定重修或改修。

第十三条 国家级或省级等级考试的考试资格审查按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评卷、合分、登分、成绩复查及试卷保存

第十四条 由教研室组织集体评卷,实行流水作业。评阅试卷时,阅卷教师必须使用红笔(红色圆珠笔或钢笔)规范评阅;统一使用钩()或叉(x)两种符号判定答案,不得使用斜线()等符号判卷;评阅试卷统一只记正分,不采用记负分的模式评卷;每道大题评阅完成后,阅卷教师都应在试卷指定位置登记分数并签名。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按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核成绩占70%的比例,由主讲教师综合评定,有些实践性和理论性很强的课程可以变更以上评分比例,适当加强平时的测验,但主讲教师应在每学期开课后两周内向所在教学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的书面申请,经开课教学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评卷结束后,阅卷教师应及时将学生成绩册、试卷分析报告、试卷评阅记录表和考试试卷一并交所在部门教学秘书存档。

第十五条 试卷分数评定后,阅卷教师应及时合分、登分,并认真核对,不得随意改动。各教学部门应统一组织对试卷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复查人员须在试卷卷头签名核实。每学期期末考试成绩由各教学部门在下学期第一周内通知学生,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分或查卷。学生如对自己的课程考核成绩确有疑问,可先向所在教学部门递交查卷申请,所在教学部门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同意后,由课程所在部门指派专人查卷,并将查卷结果通知中请查卷学生所在部门教学秘书,再由学生所在教学部门通知学生本人。但大学英语课程考试若因AB卷未划或划错者,不予查卷:超过查卷期限的不予受理,具体查卷时间及规定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成绩登载完成后,各教学部门必须将试卷按要求统一装订归档,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六章 补考、缓考、缺考

第十七条 补考、缓考、缺考按照《衡阳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试行)》的有关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舞弊违纪及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舞弊:

1、请人代考和替人考试者;

2、以各种方式夹带者;

3、将考试内容写在课桌上、墙壁上或身体的某些部位者;

4、偷看别人答案,以任何方式互相传递考试内容者;

5、交卷时趁机改动答案者;

6、以其他方式舞弊者。

第十九条 不构成舞弊的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舞弊和违纪行为按《衡阳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衡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于考前15分钟入场,按标准考场参考要求入座。开考铃响后,才能开始作答。

第二十二条 考生不得迟到。迟到15分钟以内者,需向监考老师陈述原因,经批准后,方能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 考生除按试卷要求写清专业、班次、学号、姓名和答案外,不得在试卷上作其他任何标记,且不得在密封区内答题,答案写在密封区内的一律无效。

第二十四条 考生只准带必需的考试用品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前,考生必须出示考籍证或学生证(考试规定带身份证的必须持身份证参考),并将证件放在座位的左上角,不带有效证件的不准参加考试。

第二十五条 考生接到试卷后先检查试卷,如有缺损,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报告监考人员。涉及考试内容,考生不得随意询问监考人员。

第二十六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舞弊。

第二十七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答卷完毕,应将答卷和试卷背面向上,并及时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议论。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考生必须立即起立停止答题,然后依次离开考场,且不准带走试卷和答题纸。

第九章 监考人员规则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一律佩戴工作证件参加监考。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开考前15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检查试卷上的密封条是否完好。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教务处或相关教学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清点考生人数,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在开考前5分针分发试卷。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不准迟到、缺席,并应提前清理好考场。监考时监考人员不准离开考场;不准使用手机:不准坐伏课桌,打瞌睡,背向考生监考:不准抽烟,嚼食食品:不准看书报:不准相互聊天;不准在考场内随意走动,影响考生答题:不准做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情。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对作弊和违纪行为不认真查处或知情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认真清点好试卷并装入试卷专用袋,然后将试卷和考场情况登记表交相关教学部门验收。

第十章 巡考规定

第三十五条 巡考按《衡阳师范学院学生期末考试巡考规定(试行)(院教字[2004)14)执行。

第十一章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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