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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专业实习工作管理条例

   编辑:唐四薪    发布时间: 2011/07/10 17:49     来源:     点击次数:

 

专业实习是全院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重要实践环节,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的重要措施,是对学生应用能力和素质培养的较好途径。为规范专业实习活动,确保专业实习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实习目的

第一条 通过专业实习,使学生巩固和拓宽所学的专业知识,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创新能力,提高专业知识应用能力、实践动手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二条 通过接触社会和参与生产实践,了解和熟悉专业应用领域的新情况和新动态,获取反馈信息,以便更好地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劳动观念,加强学生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

第三条 促使学校教育与社会需求更好地结合,更好地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

第二章 实习计划

第四条 专业实习计划是组织和检查专业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系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本专业自身特点和实习点的具体情况负责制订,并于实习前三周报送教务处。专业实习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实习的性质、目的和任务;

2、实习的基本要求;

3、实习的单位、时间与地点;

4、实习的主要内容和组织形式;

5、实习的具体日程安排、指导教师和学生的名单及组织分工情况;

6、实习考核的内容和考核的办法;

7、实习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8、分散实习学生名单及接收单位。

第三章 专业实习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全院各类实习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教务处是全院各类实习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专业实习的规划和相关指导性文件。

2、负责实习经费的预算,根据学院相关文件,确定分配专业实习经费定额指标。

3、审查各系专业实习工作计划、实习总结报告及相关上报材料。

4、按照教学计划,检查实习工作,研究和处理专业实习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研究和总结专业实习工作,提出重大改革举措。

6、协调学院相关部门为专业实习工作提供必需的保障。

7、负责实习基地审批建设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系领导、骨干专业教师、办公室人员和实习班级辅导员组成,负责专业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工作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拟定实习计划,并于实习前三周报教务处。

2、拟定实习经费预算报告,于实习开始前报送教务处审批。落实实习经费,并负责实习经费的开支使用情况。

3、联系落实实习场所并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在选择实习场所时应考虑以下原则:

1)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教学大纲的要求。

2)实习地点就近,相对稳定。

3)生产较正常,技术管理较先进,对学生实习较重视,能够基本满足师生食宿要求。

4)既要保证实习效果和学生安全,又要尽量节省经费开支。

5)充分利用学校现有校内外实习基地。

4、选派实习带队指导教师,建立实习队管理组织。各实习带队指导教师必须由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专业教师担任,实习带队指导教师与学生的比例按1:1520配备。

5、督促各实习队按时完成准备工作,实习前组织召开实习动员大会。根据本专业特点及实习单位具体情况,对全体实习生及带队指导教师布置实习任务、提出工作要求,并就实习手册、实习日志及指导教师工作手册等材料的填写内容提出指导意见。

6、检查督促各实习队实习计划的执行,深入实习单位检查了解实习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实习工作顺利进行。

7、实习结束后,组织召开实习工作总结大会,写出全系实习工作总结,并及时完成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8、核定各实习队学生的实习成绩,搜集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的反馈意见,分析实习生的实习质量,提出改进意见。

9、组织推荐优秀实习指导教师,推荐比例不超过实际派出指导教师人数的30%,由学院进行统一表彰奖励。

第七条 实习带队指导教师的职责:

1、做好实习前有关准备工作,认真执行专业实习计划。

2、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生活状况和安全问题;协调和处理好实习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系里及实习单位汇报情况。

3、严格要求,认真指导学生实习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实习期间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

4、组织学生撰写专业实习报告、专题总结,批阅学生实习报告。

5、认真填写专业实习指导教师手册、专业实习工作日志。

6、专业实习结束后,负责本队实习工作的总结,并以书面形式向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7、组织督促实习生按时填写实习成绩鉴定表,并依据实习生实习期间表现,评定实习成绩,写出书面评语。

8、向系推荐优秀实习生。

第四章 实习安排及要求

第八条 专业实习时间安排依照专业教学计划执行。

第九条 专业实习原则上要求采用集中实习的方式,如因特殊原因要分散实习的,学生需提交个人申请报告、实习单位接收函,签订安全责任书,经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单独列入实习计划。

第十条 实习准备

1、实习前,各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自身专业特点,及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教育,并组织学生认真了解实习计划,使每个实习生都对实习的目的、内容、要求以及有关实习期间的生活、工作等问题,做到清楚明白。做好必要的物资条件准备工作。

2、依据本专业实习特点,编制领取发放专业实习手册。

第十一条 实习期间

1、实习期间,实习带队指导教师应认真指导实习生按质按量完成实习任务,认真填写指导教师手册和专业实习工作日志,及时处理实习期间出现的各类问题,协调好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

2、实习学生按照实习计划安排,在带队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安排下,认真完成实习任务,按要求填写专业实习手册。

3、实习期间,实习生不得擅自离队,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的,如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报请带队指导教师批准同意;1天以上的,须由带队指导教师与实习单位协商同意并报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4、对分散实习学生,各系应指派专人负责不定期的与实习单位和实习生进行联系,及时了解实习生在实习单位的表现情况,帮助实习生解决在实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实习总结

1、实习结束时,每位实习生都必须对实习工作做书面总结,填写专业实习鉴定表中的个人部分。

2、带队指导教师在实习结束一周内,完成专业实习鉴定表中相关内容的填写,初步确定实习生实习成绩,报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

3、带队指导教师应在实习结束一周内向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递交专业实习指导教师手册、专业实习工作日志及实习队工作总结。

4、各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实习结束二周内完成本系实习工作总结(包括实习过程、指导情况、实习质量分析、实习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和对今后实习工作的建议等),并上交教务处。

5、各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本条例规定,按时完成推荐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和优秀实习生工作。

第十三条 材料收集

为规范实习工作,各系在实习结束后,应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归档实习工作的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1、实习工作计划;

2、实习生专业实习成绩一览表;

3、实习生专业实习手册;

4、实习指导教师手册;

5、专业实习工作日志;

6、实习队实习工作总结;

7、各系实习工作专题总结;

8、优秀实习生心得体会或工作总结;

9、实习相关图片录像资料以及快报通讯等其他典型材料。


第五章 实习生守则

第十四条 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是学习和实践的主体,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运用所学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结合实际,圆满完成专业实习的各项任务。

1、实习前应认真学习专业实习的有关文件和各项规定,明确专业实习的目的、任务,端正态度,切实做好专业实习的各项准备工作。

2、实习期间,必须服从安排,按要求认真填写实习记录与实习报告。

3、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保密制度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节约水电,注意保持公共卫生。

4、实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应向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队或缺勤。

5、实习期间,实习的住宿和交通必须遵守实习要求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后果由实习生本人负责。

6、实习生在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后,需按时上交实习手册和实习总结报告,方可参加最后成绩评定。

7、对于违反纪律的实习生,指导教师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者,带队指导教师有权建议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中止该生的实习,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论处。情节严重者,应上报学院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实习成绩的考核和评定

第十五条 实习成绩的考核

成绩考核办法:指导教师在指导实习生工作过程中,要认真研究并准确掌握评分标准,随时考核、记载、评定每个实习生的实习工作情况和成绩,和实习单位领导随时交流考核意见。返校后,各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的意见,结合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出勤、纪律、思想和业务等各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综合平衡,做出必要合理的调整,最后确定实习生的实习成绩。

第十六条 实习成绩的评定

成绩的评定按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其中优秀率不超过30%;实习成绩为良好、中等、及格的学生人数必须占有适当比例;实习期间表现很差的学生,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定为不及格。

做好优秀实习生的评选工作,其中优秀实习生人数不超过参加实习总人数的10%,由学院进行统一奖励。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习成绩均以不及格论处:

1、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马虎潦草,或内容有明显严重错误的。

2、未参加实习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3、实习中有严重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或有违法行为者。

第七章 实习经费

第十八条 实习经费由教务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拨付,由系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第八章

第十九条 本条例中未包括的其它专业实习形式,如专业见习、野外写生等各项实践教学活动,可参照本条例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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