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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制度

   编辑:唐四薪    发布时间: 2018/10/09 11:40     来源: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现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和《关于修订高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院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党政领导班子对学院工作负有共同责任。

第三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协调运行,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的具体事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方针,学习传达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学院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审定学院党的工作重要文件制度、重要活动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党总支的重要决定、决议及上报学校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三)分析学院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的状况,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针对学院党组织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四)研究决定学院党总支和基层党支部换届等事宜;研究决定所属各党支部的设置、变更或撤销等,研究决定本单位党支部书记的配备、培训与考核,对党支部委员的构成和调整等提出指导意见,审批党支部选举结果。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决定党员发展、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问题。

(六)研究决定学院党内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党内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以及向上级推荐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学院干部培养、教育、选拔、考核、奖惩、推荐和监督等有关事项。

(八)研究部署学院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统一战线、安全稳定、保密、党风廉政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学院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关工委等群团组织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有关重要事项。

(十)研究决定大额度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和党费的使用。

(十一)研究需要由学院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项目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先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七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一般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成员由党总支委员会委员组成。学院其他班子成员为列席会议人员,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作为党建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协商提出,意见不一致的不作为议题上会。除特殊情况外不研究临时动议的议题。

第十二条 凡提交党总支会议讨论的议题,均需提前做好准备;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一天送达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十三条 提交党总支会议讨论的议题要逐项研究、充分讨论。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对于只需要在会议上通报而不需表决的事项,只要没有异议,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认可;一般议题,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作出结论;重要的需要表决的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不要匆忙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必要时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四条 对因故未出席学院党总支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学院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实施,并须将实施情况及时向党总支会议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党总支书记要及时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在执行中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重新召开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十六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校党委汇报,或传达至学院全体党员。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召开时,参会成员一般不能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八条 对党总支会议的集体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执行集体决定。

第十九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和与会者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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