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规范学生请销假行为,保障广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请假原则
1、除节假日外,学生应当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未经准假,不得擅自离校。
2、 请假分事假、病假和公假三种。
事假:学生因家庭重大事情而无法继续在学校上课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学生不能请事假。
病假:学生因身体不适而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请病假时需提供医院的证明。
公假:学生因参加学校或其它地方重大活动无法在校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3、考试期间,除病假外,其它情况不得请假。否则以旷考论处,不得办理缓考后续,该门课程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4、学生请事假、病假、公假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条 请假审批权限
1、 学生请假时间在2节课(含)以内,向课程任课老师请假,任课老师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批准。
学生请假时间在2节课以上1天(含)以内,由班主任签批。
学生请假时间在1天以上3天(含)以内,由学生辅导员批准。
学生请假时间在3天以上5天(含)以内,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批准。
学生请假时间在5天以上15天(含)以内,由院(系)书记批准。
学生请假时间在15天以上,由院(系)书记批准,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
外出教学活动期间(如实习等)请假,须经领队教师或指导教师批准,返校后报院学生辅导员处备案备查。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阶段请假,须经指导教师签署同意意见后,按请假审批权限办理手续。
2、 《学生请假单》需在请假得到批准后、学生离校前交学生辅导员处备案备查。
3、 学生干部一律不准批准学生请假。
4、 学生请假时数不得超过一学年授课总数的五分之一(含事假、病假、公假),否则即予以休学。
5、 事假一学期不能超过两次,每次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
第三条 销假
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必须及时到学生辅导员处销假,如不销假,学院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四条 请假程序
1、 请假需由学生本人到学生辅导员处详细填写《学生请假单》,并附上有关证明,再按请假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得到批准后,请假方能生效,否则,如擅自离校,以旷课论处。
2、 请假证明:
病假:学生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方可办理请假。若因急病不能提供证明时,须在3日内补办证明交辅导员处。
事假:原则上学生不能请事假,确实遇到特殊情况方可准假。学生请事假前,须由学生家长亲自或电话与学生辅导员联系说明情况,然后学生填好《学生请假单》按程序规定办理请假,学生请假期满返校后,须补交由家长签名的请假证明。
公假:学生须持相关活动负责单位开具的证明方可请假。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