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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Joe       发布时间: 2016/09/30 08:59     来源:     点击次数:

 

衡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

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申请授予荣誉称号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贷学金及勤工助学岗位津贴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衡阳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衡阳师范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九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 学校通过党团组织、学生会组织,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性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六条 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生不得组织和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授予其相应的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记过以上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学校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者,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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