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试行)
为保证学分制的有效实施,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努力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指定本办法。
一、学制与修业年限
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修业年限一般为四年,累计修业时间不得少于三年,不得多于六年。但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而休学的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二、学分与学分绩点
1、学分计算方法
在一个学期内,一般课程,每15-18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每30-36学时计1学分;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包括专业实习、课程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社会调查、军事教育等),每周计1学分。
2、学分要求
学生参加某门课程的学习并考核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本科学生应修读学分数为170—190分。
3、课程类别和学分分配
各专业开设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必修课:指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为使学生牢固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限定选修课,简称限选课:指根据各专业的学科发展方向,从专业培养规格出发,限定学生修读的课程。限选课按以下两种情况选修:A、按本专业不同的研究方向分为几个学分数相同的课程组,由学生选修其中一组或几组;B、按本专业教学计划提供限选课学分2至3倍的一批课程,由学生在此范围内选修。
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指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加深专业知识,体现相关学科的交叉与渗透,可由学生自由选修的课程。
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中,必修课学分约占65%,限定选修课学分约占20%,任意选修课学分约占15%。
4、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是全面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双重量化指标,是决定学生评优评先、奖学金等级及申请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分为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其计算公式分别为: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Í学生在该课程所取得的学分绩点数。
平均学分绩点=一学期(或一学年)所修全部课程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一学期(或一学年)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学生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数对应关系表
序号 |
考核成绩 |
学分绩点数 |
备注 |
考试 |
考查 |
1 |
>90 |
优秀 |
4 |
|
2 |
80-89 |
良好 |
3 |
|
3 |
70-79 |
中等 |
2 |
|
4 |
60-69 |
及格 |
1 |
|
5 |
<60 |
不及格 |
0 |
|
三、选课程序
课程选修实行导师制,二年级以后的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所在专业教学计划,在全校范围内自主选课,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原则上不少于20个学分但不多于28学分。未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学生自行上报的《选修课程申请表》,教务处不予受理。
每学期第十二周学生向所在院(系)领取《选修课程申请表》,根据《衡阳师范学院学分制教学计划》和学院公布的下学期课程开设情况(包括课程名称、编号、内容简介、任课教师、上课时间、考核方式等),填写《选修课申请表》一式两份,于第十三周分别交所在院(系)和教务处教务科。除特殊专业外,各专业对本专业开设的选修课程选课学生少于20人或对全校开设的选修课程选课学生少于40人时,该门课程不得开课。由院(系)或教务处通知学生改选其他课程。
学生一经填报《选修课程申请表》,原则上不得更改,如有特殊原因需改选课程的,必须在每学期的第二周周五之前重新填报《选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交学生所在院(系)、开课院(系)和教务处教务科,并不得再作更改。教务处教务科在每学期的第三周将各门课程最终核实的学生名单发送各有关教学单位。
未经办理正式选课手续的学生不能听课,不能参加考试。
四、成绩考核
各门课程考核及格方可取得相应学分。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按平时成绩(含练习、课堂提问、课堂表现、课堂笔记、单元测验、小论文等)占30%,期末考核成绩占70%的比例,由主讲教师综合评定。有些实践性或理论性很强的课程亦可变更以上评分比例,加强平时的测验,但主讲教师应在每学期开课后两周内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实施方案的书面申请,经开课系统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各门课程的期末考核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按五级制(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记分,具体考核方式由各教学部门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期末考试一般为闭卷考试。学院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改革,采用其他考试方式,但主讲教师必须在每学期的第16周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原则上每学期课程的考试方式,按教学计划执行,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在考试前三周向学生公布。
学生因同一学期期末考试(考查)时出现两门以上课程考试(考查)时间冲突而放弃参加考试(考查)的课程,应按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但学校不另行安排考试(考查)。学生在以后的在校学习期间内,可免修该门课程,但需参加同一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同一课程的期末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可以取得相应的学分。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有关课程期末考试(考查)的学生,必须在该课程开考前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后可以缓考。否则以“缺考”论处,课程成绩记零分,必须重修。经所在教学部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修该门课程但需参加同一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同一课程的正常期末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学生一经选课必须按时到课。一学期累计1/3以上时间未到课者,或学院、学生所在教学部门进行随机考勤三次未到课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五、重修、改修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中,必修课和限选课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可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学生重修、改修必须按规定缴纳修读费。
六、免修
1、学生通过自学已经掌握某些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可以申请免修,经所在院(系)和教务处批准,在课程开设学期的上一学期末参加单独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准予免修,取得相应的学分。
2、政治理论课、列入必修课的德育课、军事教育、技能操作课、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允许免修。
3、经批准转入我院就读的学生在其它高校修读的课程,如该课程的教学内容与要求同所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基本相同,在原高校修读的学分学院给予承认。
七、休学、停学与复学
学生因正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修业,经本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报所在院(系)和教务处批准,允许保留学籍中途休(停)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停)学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原所在教学部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复学,继续完成学业。
八、试读、退学
1、学生在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16个学分,应当退学,退学学生可以申请跟班试读,试读期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试读一次。
2、学生在试读期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学分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可解除试读,否则,作退学处理。
九、辅修专业
1、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自费修读辅修专业。辅修专业由有关教学部门具体承办。
2、第一、二学年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成绩及格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的学生,方可申请修读某一辅修专业。在学习年限内,学生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2430学分),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3、修读辅修专业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十、肄业、结业、毕业
1、学生在校期间(一年以上)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要求离校者,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2、学生在四年学习年限内,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获得规定学分,又没有达到退学规定者,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离校后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自费重修所缺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达到毕业标准的结业生,由学院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但不授予学士学位。
3、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满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并达到毕业标准,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4、综合素质好、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三年时间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达到毕业标准,可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一个学期向所在教学部门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批、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以《衡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衡阳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准。
十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