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
测评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学生学习生活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测评的指导思想
(一)综合测评是对学生素质发展全面的、规范的、科学的评价。
(二)综合测评鼓励学生在达到大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发展自己的个性和特长。
(三)综合测评采取定量与定性、纪实与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学生素质进行评议。
(四)综合测评包括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教学和第二课堂中形成的德、智、体等方面的一般性素质和在学院教育过程中形成的体现创造性和实践性的素质。
(五)综合测评办法是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的指定性办法。具体操作时,各院(系)可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指标体系及操作方法
综合测评按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身心素质、发展素质等四个一级指标设立,其中“思想品德”和“身心素质”由“纪实”和“评议”综合得出,“学习成绩”依据必修课和选修课、辅修课考试(考查)成绩和课时计算得出,发展素质依据成绩计分得出。
(一)“思想品德”素质测评
“思想品德”素质测评采取纪实与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所谓“纪实”是指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过程中反映品质特征的关键行为进行记录,并根据此记录得出记实分值。需“记实”的关键行为有:
j学院要求每个学生必须做到的行为;
k学院提倡、鼓励学生做到的行为;
l学院反对并予以纪律处分的行为。
(2)所谓“评议”是指学年末,依据“政治思想”、“道德修养”、“社会活动”、“学习态度”、“遵章守纪”等方面内容,对学生的现实表现做出的评议。评议分值由同学互评分值和教师(以辅导员、副书记为主)评议分值两部分组成。
(3)“思想品德”分值由记实分值和评议分值两部分组成。
(4)“思想品德”等级评定要根据学生的“思想品德”分值确定比例,一般为30%为“优”,其余为“良”、“及格”或“不及格”。优、良、及格分别记90、85、65分,不及格最高记45分。(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思想品德”应定为“不及格”:j本学年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超过应参加次数一半以上者;k本学年内受到校、院(系)四次以上通报批评者;l本学年违反学院有关规定待处分者;m受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学习成绩“测评
根据学生学年实际考分和相应课时按下面公式计算得出“学习成绩”分值。
学习成绩
+0.01
说明:
j参与综合测评的课程成绩以正常考核原始分计。
k按等级评定的分别按优90、良80、中70、及格60、不及格45分计算。
l按学年开课的,以总评成绩计。
(三)“身心素质”测评
身心素质主要考察学生的社会状况和心理状况,包括体育达标、体育锻炼、生活习惯、人际和谐以及心理调适能力等。参照“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方法进行测评,分良好、健康和不健康三等,分别记90、85、45分,各等级所占比例由院(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发展性素质评价
以学生实际获得的荣誉称号、奖励及成果鉴定证书等为主要评价指标。
1、创新与创造能力
(1)科技竞赛与论文
参加科研成果评比,以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按以下标准加分:
1 |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2 |
全国 |
6 |
4 |
1 |
3 |
省级 |
4 |
2 |
0.5 |
4 |
校级 |
2 |
1 |
0.3 |
5 |
院级 |
1 |
0.7 |
0.1 |
说明:
j一人参加同一项竞赛或科研活动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k评奖不分等级时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以金银铜奖计,分别按一、二、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再增加1分。
l在正式出版物(指有正式批号的出版物,下同)上发表学术性论文的,其中在国家正式出版物上发表文章,可参照全国二等奖加分;在省级正式出版物上发表文章可参照省二等奖加分;在本校以外的校级正式出版物上发表文章,可参照校级二等奖加分;在本校校级正式出版物上发表文章,可参照校级三等奖加分。
m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署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余降一级加分。
n本办法所指的国、省、市、院级是指由同级党委、行政或其职能部门举办的活动。群团组织和各种社会团体组织所颁发的奖分别下降一个档次加分。
(2)科研成果
学生拥有科研成果或研制出科研产品,经两名以上专家、教授推荐并通过学院科技处审定,可适当加分,加分不超过6分。
2、技术技能
技术技能主要包括英语、计算机、社会实践方面的能力。
(1)非英语专业的英语等级考试加分值
等级
年级
、加分 |
一般本科专业 |
艺术类专业本科和一般专科 |
四级 |
六级 |
三级 |
四级 |
六级 |
优秀 |
通过 |
优秀 |
优秀 |
通过 |
优秀 |
通过 |
优秀 |
二年级 |
1 |
1.5 |
2 |
1 |
1.5 |
2 |
2.5 |
3 |
三四年级 |
0.5 |
1 |
1.5 |
0.5 |
1 |
1.5 |
2 |
2.5 |
(2)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值
科别 |
文科 |
理科 |
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优秀 |
合格 |
优秀 |
一年级 |
1 |
1.5 |
2 |
3.5 |
4 |
5 |
5 |
5.5 |
0.5 |
1 |
1.5 |
2 |
3 |
3.5 |
4.5 |
5 |
二年级 |
0.5 |
1 |
1.5 |
3 |
3.5 |
4.5 |
4.5 |
5 |
— |
0.5 |
1 |
1.5 |
2.5 |
3 |
4 |
4.5 |
三、四年级 |
— |
0.5 |
1 |
1.5 |
2.5 |
4 |
4 |
4.5 |
— |
— |
0.5 |
1 |
2 |
2.5 |
3.5 |
4 |
(3)各种知识竞赛、科技社会实践、征文等加分值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全国 |
5.5 |
4 |
2 |
1 |
省级 |
3.5 |
2 |
1 |
0.5 |
校级 |
2 |
1 |
0.7 |
0.3 |
院级 |
1 |
0.7 |
0.3 |
0.1 |
3、组织管理能力
对学生干部进行统一管理,分级考核。学生干部包括校、院(系)学生会干部、班委、支部成员、寝室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等。考核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等、其中优、良、合格原则上分别按学生干部总数的20%、60%、20%的比例评定,不合格人数视情况而定。各等级加分值如下:
若被评为院(系)、校、省、国家级优秀学生干部,加分标准分别为4、5、6、8(此项以最高分计,与考核等级不重复加分)。
4、文体特长
各类文体竞赛加分值如下:
名次 |
破纪录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全国 |
8 |
6 |
5 |
4 |
4 |
3 |
3 |
2 |
2 |
省级 |
6 |
4 |
3 |
3 |
2 |
2 |
1 |
1 |
1 |
校级 |
4 |
3 |
2< , /span> |
2 |
1 |
1 |
1 |
— |
— |
院系 |
3 |
2 |
1 |
0.5 |
0.1 |
0.1 |
0.1 |
— |
— |
若所获得的奖励为等级制,按“创新与创造能力”中“科技竞赛与论文”加分标准加分。
5、特殊加分
j学年内被评为校级文明和谐示范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加0.5分,其中寝室长加1分。
k被授予各级荣誉称号(校、院(系)级“三好”“优干”除外)者、非学生干部在组织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者、受各级组织通报表扬以及本办法未能涵盖的发展性素质加分项,由院(系)参照以上加分标准确定加分值。
6、发展性素质成绩=各项发展性素质加分值之和。
三、测评结果与评奖评优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思想品德成绩Í0.15+学习成绩Í0.6+身心素质成绩Í0.1+发展性素质Í0.15
在评奖评优中,不再按双重标准,依据综合测评名次确定。
四、组织实施
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书记)为组长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总支副书记(书记)负责制,根据本办法对本院(系)的学生综合素质进行测评,测评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学年9月份进行。
专科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