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为加强期未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使考试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如下巡考规定:
1、每学期期末考试前,教务处从行政管理部门中选择作风正派、纪律严明、责任心强的同志组成巡考小组。巡考员在每场考试前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分派到指定考场巡考。
2、巡考员应熟悉学院有关考试管理制度,如《衡阳师范学院监考守则》、《衡阳师范学院考场规则》等。
3、巡考员必须在开考前20分针到指定地点集合,不得迟到。
4、巡考员必须佩戴统一的巡视员标志到达考场,检查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是否到位、考场清场是行彻底、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等。对考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巡考员应敦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
5、巡考员在考试开始后应抽查所巡视的考场考生携带的有效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
6、巡考员如发现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有权敦促其立即改正并报告教务处考试中心。
7、巡考员应对其负责的考场至少巡视3遍,特别要加强对考试即将结束前的巡视。
8、在对考试舞弊学生的处理中,巡考员以事实为依据,可当场取消舞弊学生的考试资格。对违反考场规定而未构成舞弊行为的应及时作出适当处理。
9、考试结束后,巡考员应根据巡考情况认真填写《衡阳师范学院考试现场评估表》,并交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教务处将根据考试现场评估表的记录,及时通报各系(院)学生考纪考风及监考人员监考情况,对有不良记载的系(院)将作相应处理。
10、巡考员应秉公办事,认真履行巡考职责,如有失职行为,将取消其巡考资格并作出相应处理。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