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衡阳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与权限的专门机构。主要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位政策和法规,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为学校制定学位与学科建设管理的政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成员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人到35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学校分管研究生工作和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为常务议事机构,主席会由主席、副主席及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教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教务处办理。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学院设立,由7-9人组成,任期一般3年。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相同。必要时可设立以学科群为单位的跨学院、跨学科的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硕士学位评定及有关工作,承担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和副主席各1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其中,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硕士学位点负责人担任,副主席必须由学科或专业带头人担任。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要兼顾培养研究生的学科和专业。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应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至少应配备1名兼职秘书。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须进行换届,职务委员因工作岗位变动,其在委员会的职务自动更替;委员出现出国、年龄、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委员工作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委员如在学科建设、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中出现严重失范行为,则须撤销其委员资格。分委员会委员的调整、变更和换届工作由校学位办指导并审核。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制订本校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审定申请各类新增学位授权学科(含专业学位)名单;
(七)审批(确认)硕士生导师资格;
(八)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九)审定各分委员会推荐的优秀学位论文、优秀指导教师名单;
(十)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十一)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十二)履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审查有关人员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
(三)受理并审议申请学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提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四)审议并提出优秀学位论文建议名单;
(五)审定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的学位培养方案及开设的课程,审定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
(六)审查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七)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八)审议本学科门类申请新增学位授权学科(含专业学位)名单;
(九)受理有关学位授予的申诉、异议;
(十)审议具备硕士生指导教师、专业学位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并上报当年上岗的硕士生导师名单;
(十一)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项。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和全体会议;
(二)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报;
(三)负责学位点(含专业学位)申报和建设的组织工作;
(四)受理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申报工作;
(五)定期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六)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种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两次,如遇特殊情况或有特殊需要,可根据主席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会议采取记名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经应到会委员过半数通过。不能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席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衡阳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