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及附件表格(点击下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为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4〕29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下拨的研究生培养专项经费、湖南省用于研究生培养的奖助专项经费和学校用于研究生培养的奖助专项经费等构成。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项目包括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校级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优秀学位论文奖、研究生个人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获奖情况将记入学校档案和本人学籍档案。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对象为非定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适用于纳入我校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在我校的中国籍全日制脱产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审领导小组)。校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学位点负责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硕士生导师代表2~3人,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审核工作。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
第七条 各学位点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点评审委员会),由学位点所在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设1-3名副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导师代表3~5人、研究生代表1~2人。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学位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细则,负责本学位点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与推荐等工作。
第三章 研究生奖学金
第一节 新生奖学金
第八条 奖励条件及奖励标准
为鼓励优秀学生报考,优化学缘结构,设置新生奖学金,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奖励标准分别为8000元、5000元、3000元。第一志愿录取至我校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具备一、二等奖学金的评选资格,奖励比例为一等奖学金不超过第一志愿录取人数的25%,其余第一志愿录取至我校的研究生获二等奖学金,调剂录取至我校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获三等奖学金。
第九条 评选程序
(一) 新生入学后第二周,各学位点对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确认后,由研究生秘书根据学生初试和复试的综合成绩,填写《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汇总表》,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经学位点汇总,报送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
(二) 学校审批后确定获奖名单。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新生奖学金发放和监督
(一) 学校计划财务处每年下半年将新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的银行账户。
(二) 如学生因个人原因退学、转学的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被责令退学、开除学籍的,须全额退还已领取的新生奖学金。
(三) 开学后一个月内未将人事档案调入的研究生不得享受新生奖学金。
(四) 学校纪委监察处和审计处负责对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节 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 奖励范围、评奖时间
学业奖学金面向研二、研三在读研究生设置,奖励依据为上一学年度学业成绩及综合表现。评奖时间为每年9-10月,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学业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以学位点为单位,按学制年限内同年级研究生人数的比例评选,奖励标准分别为10000元、6000元、4000元。三个等级的奖励比例分别不高于20%、30%、50%。如表1所示。
表1:学业奖学金的奖励设置
等级 |
奖励比例 |
奖励标准 |
一等 |
≤20% |
10000元 |
二等 |
≤30% |
6000元 |
三等 |
≤50% |
4000元 |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四)勤勉好学,学业成绩优良;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并取得一定成果;
(六)按时交纳学费;
第十四条 申请一等学业奖学金除满足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以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学业成绩在年级专业排名前10%的,须在正式刊物上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发表相关学术论文,或主持省级课题,或获得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
(二)学业成绩在年级专业排名前20%的,须获评校级及以上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厅局级党政部门的荣誉称号;或个人优秀事迹得到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报道,引起社会反响。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参评学年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不得获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 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二) 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且未办理请假手续;
(三) 已经获得学位但还未办理离校手续;
(四) 超出学校规定学制年限;
(五) 无故欠缴学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
(六) 一学年内无故离校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请假2周(含两周)以上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30学时;
(七) 本学年度有一门及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
(八) 违反考试纪律;
(九)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十) 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
(十一)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
(十二)因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业奖学金评审的基本程序是:学生申请——导师及学院推荐、审核——学位点评审委员会评审——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七条 学位点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一、二、三等奖学金获奖名单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 公示期间,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在各学位点公示阶段,向所在学位点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若学生对所在学位点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校评审领导小组及时予以答复或裁决。
第十九条 学业奖学金发放和监督
(一) 学校计划财务处每年下半年将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的银行账户。
(二) 如学生因个人原因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而退学或转学的,须全额退还领取的新生奖学金。
(三) 未将人事档案调入的研究生不得享受学业奖学金。
(四) 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节 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按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和我校《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学研字[2019]1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评选细则。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评定原则,充分尊重学位点和导师对研究生的评价意见。通过奖学金的评定起到奖优助学、奖优促学的积极作用,并充分激励品德优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在社会实践、社会活动、科技创新和学术文化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人须是学业奖学金一等奖获得者。
第二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按照教育部和湖南省有关文件执行。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校评审领导小组于每年10月上旬对国家奖学金进行最终评审。评审根据《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标准》(附件1),采取量化打分,民主评议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最终评审结果确定后,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校评审领导小组及时予以答复或裁决。
第二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和监督参照校级学业奖学金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220号)以及《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4〕29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国家计划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学制年限内的非定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完成各学习阶段规定学业,均可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600元,全年按10个月计。依据湖南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二十九条 发放和管理
(一)每学期初,各学位点汇总受助研究生基本信息并填写《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汇总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学校将每学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银行账户中。
(二)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者,一律停发助学金。休学复学后,于批准日期的下个月恢复发放助学金。
(三)研究生因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从学校批准或实际发生日期的下个月起停止享受国家助学金,余下金额须退还学校。
(四) 研究生毕业,从毕业的下个月起不享受国家助学金,余下金额须退还学校。
(五)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校级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
第三十条 奖项设置及奖励范围
校级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设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奖项。研一学生不参加评选。
第三十一条 奖励比例及奖励金额
为激发学生积极向上,设置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奖项。奖励内容及比例如下:
奖励内容 |
优秀研究生 |
优秀研究生 干部 |
优秀毕业生 |
评奖比例 |
6% |
20% |
6% |
奖励金额(元 / 人) |
500 |
500 |
500 |
注:①以上评奖比例与人数为最高控制名额。②优秀研究生按在校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总人数的 6%评选。③优秀研究生干部按在校研究生干部人数的 20%评选。④优秀毕业生按当年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人数的 6%评选。⑤获得省级相应奖项,再给予每人1000 元奖励。
第三十二条 参评基本条件
(一) 爱党、爱国、爱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按时报到注册学习;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学位点组织的各类教学、科研、实践等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品行高尚,身心健康。
(二) 按时完成各培养环节,课程考核合格,无补考记录。
(三)诚实守信,无考试作弊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三条 优秀研究生参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单科成绩(不计补考成绩,下同)不低于70分,必修课程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且读研期间在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以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论文,研二要求1篇,研三要求2篇。
(二)各科成绩合格,且评奖期间在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公开发表论文。
(三)各科成绩合格,且评奖期间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团体或个人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第三十四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参评条件
(一) 担任研究生干部一年以上。
(二) 优秀研究生干部参评对象为校团委研究生会干部和院系班级研究生干部(需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备案),其中校团委研究生干部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推选,院系班级研究生干部由院系推选。
(三) 拥护党的领导,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志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优良,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四) 能高标准要求自己,处处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五) 在担任研究生干部期间,积极组织同学开展有益健康的各项活动,有较强的责任感、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工作业绩突出。
(六) 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学风严谨,单科成绩合格,在科研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
(七)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第三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参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位论文通过答辩且总成绩(总成绩=论文评审成绩×60%+答辩成绩×40%)排名在本专业前10%(若本专业不足10人的,成绩特别优秀者也可参评)。
(二)在校期间,在核心及以上刊物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三)在校期间获得湖南省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四)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
(五) 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各类比赛或竞赛(包括集体项目)及学术科技成果奖励。
(六)毕业当年被录取为国内外高校博士研究生。
(七)获得本校为第一权益人的国家知识产权授权;或国家知识产权申请被受理;或在应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参评学年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一)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且未办理请假手续;
(三)已经获得学位但还未办理离校手续;
(四)超出学校规定学制年限;
(五)无故欠缴学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
(六)一学年内无故离校10天以上(含10天)、累计请假在2周(含两周)以上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30学时;
(七)学年度课程考试不及格;
(八)违反考试纪律;
(九)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十)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
(十一)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
(十二)因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评奖时间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在每年9月评选;优秀毕业生在每年5月底评选(学制2.5年的硕士研究生每年12月底评选)。
第三十八条 评奖程序
(一) 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统一部署优秀个人评选工作,统一分配奖励名额。各学位点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的统筹安排下开展评选工作。
(二)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审批表》(附件2),由导师签字推荐后交各学位点。
(三)各学位点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定。评选结果公示 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由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优秀个人奖励每人每次限报一项。
(五)若申请人有弄虚作假等违反诚信的行为,经认定后,如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直接取消该生当年优秀个人奖项的评选资格;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则收回该生已获得优秀个人奖励;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在读阶段所有优秀个人的申请资格,并根据《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已经毕业的,则追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励,并书面告知工作单位。
第三十九条 表彰奖励
(一) 评选工作结束后学校将奖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研究生的银行账户中。
(二) 学校将为研究生优秀个人奖项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各学位点研究生秘书将相应材料记入研究生培养档案和人事档案。
(三) 获得优秀个人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其他研究生国家、省市、校级及其他奖助政策资助。
第六章 优秀学位论文奖
第四十条 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
(一) 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及现实意义。
(二) 对文献的归纳和整理系统、完备。
(三) 理论或研究方法上有一定创新,取得突破成果或重大应用价值,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四) 材料翔实,推理严密,结论正确。
(五) 论文书写格式规范,条理清晰、层次分明、逻辑强,文字表达准确、图表规范。
(六) 参加优秀学位论文评选者,应为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应届毕业生。
第四十一条 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程序
(一) 确立方案。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部署评选工作,分配奖励名额,确立评选方案。
(二) 个人申请。研究生个人向所在学位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衡阳师范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附件3),并附学位论文。
(三) 导师推荐。研究生指导教师提出推荐意见。
(四) 学位点评审。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评审,推荐候选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不能超过本学位点该年通过答辩硕士学位论文总数的 10%。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
(六)全校公布。
第四十二条 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材料
(一)《衡阳师范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学位论文的中英文摘要;发表学术论文的刊物封面、目录及论文的复印件;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专著封面和版权页;获奖证书及专利证书等材料复印件(统一用A4 纸)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二)发表学术论文、专著、获奖证书及专利证书等材料原件。
(三) 学位论文一式四份。
(四)学位论文中英文摘要汇总表一份(每篇以作者学号+姓名作为文件名,以中文 word 格式建立文件)。
第四十三条 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组织与管理
(一)评选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各学位点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的组织下负责实施具体工作。
(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问题,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学校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保密。
(三) 公示期结束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式批准我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予以正式公布。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论文名单。
(四) 对已批准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消对其作者的表彰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 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时间及比例
(一)评选时间:每年5月评选(2.5年学制的评选时间为11月份)。
(二)评选比例:初选名额不超过应届毕业研究生总数的10%。
第四十五条 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推荐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十六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奖励
(一)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颁发证书并奖励作者1000元,指导教师1000元。
(二)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给予作者配套奖励3000元,指导教师配套奖励3000元。
(三)全国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评选的优秀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给予作者配套奖励5000元,指导教师配套奖励5000元。
第七章 研究生个人特殊困难补助
第四十七条 特困补助申请条件
(一)我校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生活窘迫,家庭遭受突发事件或严重疾病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
第四十八条 特困补助标准
根据困难程度,给予500-1000元/人的特殊困难补助。原则上每生只能享受一次特困补助。
第四十九条 特困补助发放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附件4),并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及导师意见。
(二)研究生秘书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受助资格进行审查,学位点审核,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即可交学校计划财务处,并由计划财务处将补助款项直接发到受助研究生的银行账户中。
(三)特困补助专项经费由学校划拨,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负责经费的预算、管理工作。
(四)若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的行为,经认定后,如在特困补助审批过程中,则不予批准该生的申请;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特困补助;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在读阶段特困补助的申请资格,并根据《衡阳师范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已经毕业的,则追回该生已获得的特困补助,并书面告知工作单位。
第五十条 研究生获得特困补助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追回特困补助金,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一)用所得款项请客吃喝,或发现以虚报家庭经济情况或其它弄虚作假手段取得特殊困难补助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五十一条 “绿色通道”制度。对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在核实情况后,依照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有关策予以资助。
第五十二条 对于特困研究生,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及各学位点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聘用其从事学校“三助一辅”等勤工俭学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研究生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从2021级研究生开始实施,校级研究生优秀个人奖励、优秀学位论文奖、研究生个人特殊困难补助从2019级研究生开始实施,本细则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